关于诽谤罪的举证责任,这往往是由起诉方肩负,也就是公共检察官或自诉人有义务提交充足的证据以证实被告人为犯罪行为且构成了诽谤罪。如果控方无法提供充分而确切的证据,那么被告就有可能被宣判为无罪或者罪名不成立的状态。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则可能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诽谤罪是谁管辖的法律规定
诽谤罪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自诉案件,无需经过检察院,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在刑事诉讼中,我们需要明确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前者主要涉及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而后者则关注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权限,两者并不存在重叠之处。在我国,侦查机关主要分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大类,其中公安机关负责调查普通刑事案件,而检察机关则负责调查贪污贿赂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特殊类型的案件。
其次,刑事案件可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类。公诉案件在经过侦查机关的调查之后,会将案件移交至审判机关进行审理,此时审判机关所扮演的角色为“受理”,而非“立案”。
至于自诉案件,则由审判机关直接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侮辱、诽谤这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因此它们直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然而,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公安机关也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并展开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对于诽谤罪方面的举证责任划分,普遍情况下由原告方,也就是公诉人或者自诉人承担,他们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被告确实实施了诽谤行为。如果证据不充分,被告有机会被判定为无罪。以上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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