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车被撞保险公司不赔吗
关于赔偿问题,在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倘若受害方主张因被损毁车辆正在进行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而导致的停运损失,那么交通事故责任方有义务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营运性损失构成了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侵权赔偿责任人则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主体。若责任方已经购买了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产品,那么保险公司应在其所能承受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营运车被撞对方全责误工费是多少
若运营车辆驾驶员与工作单位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享有固定薪资收入,那么他们的误工费用将按照在误工期间内相应减少的固定薪资来计算。反之,若是运营车辆驾驶员从事的载客业务属于个人盈利性质,那么他们的误工费用便可根据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进行核算。若无法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则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涉及交通意外的特定情境下,假设遭受损害的一方车辆其所从事的运输业务因此而受到实质性的伤害和影响,那么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相关责任方可能需要承担起对于该运输业务暂停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这种所谓的“营运损失”实际上构成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责任方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则被视为直接的责任人。如果相关方已经购买了强制性交通安全保险(简称“交强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在赔偿限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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