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从第几天开始算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实际执行拘留决定之日开始实施。公安机关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务必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情况通知到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属单位。在此过程中,若需申请延长拘留期限,最长累计不应超过37日,此天数包含了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所需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从宣布开始算还是从进拘留所开始算
针对拘留期效起算,应从最初被采取拘留措施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再者,关于刑事诉讼诸期间之计算方法,遇有其中最后一个工作日恰逢公共假期时,其终止时间应界定为该公共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
然而,对于那些被关押在拘押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言,其所处的拘押期效应截止至相应期间届满的那一天为止,且不得因为公共假期的缘故而将其羁押期限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计算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该期限自执行拘留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公安部门必须于拘留后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知。若有必要对拘留期限进行延长,则最长不可超过37天,这其中还包含了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我们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以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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