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坚信,其应有的法定权益受到了特定的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原告与该特定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层面上的实物性利益冲突关系。依据现行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凡具备条件的公民、法人或组织都可根据此条法律,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成员实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之指控。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级人民法院拥有以下事项的法定管辖权:
首先是对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及以上范围内的地方法人或地方政府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其次是负责海关事务处理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再次是在自己管辖区域内审理的具有严重性和复杂性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最后是除前述三种情况外,其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需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这些均是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所设定的规则,满足特定条件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如认为其依法享有的权益遭到了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侵犯,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编中的相关规定,向法定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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