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针对那些实施了犯罪行为并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的罪犯,除依照本法予以严肃刑事惩罚之外,还应对其所负之责定夺,依情依理判处相应数量之经济赔偿。这就意味着,即便这些罪犯已经被法院判决入狱服刑,他们依然需要承担起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盗窃罪被判定成立之后,罪犯仍须偿还由于其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盗窃罪判刑之后还是留在看守所吗?
被依法刑事拘留之后,涉事人员将会被羁押于当地公安机关设立的看守所中,直至获得检察部门批捕许可为止。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被拘留人被羁押满37日内做出是否需要进行逮捕的明确决定;
然而,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无法做出判断或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拘留期限则可能延长至最多30日。判决过后,当剩余刑期不足1年时,根据相关规定,将由看守所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主。
具体来说,关注的焦点在于已判决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在看守所中实际被关押了多久,以及在判决内容中剩余的不到1年的刑期如何处理。若剩余刑期超过一年,那么这部分时间将交由监狱负责执行。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因犯下罪行而给被害人带来经济上损失的罪犯,除了遭受法律给予的刑事惩戒之外,同时必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面赔偿。即使此类罪犯已进入监狱服刑,其所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亦不应有任何免除或推卸。因而在盗窃罪名一经确立之后,罪犯势必需要对由其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起相应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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