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定基础上,以下情况通常可视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低,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
(3)经过特别赦免令之后已经得到免除刑罚的处理结果;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部分犯罪行为仅需告知当事人即可解决问题,若未告知或主动撤回告知的情况下则无需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生命终止;
(6)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表示可以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什么情况不算危险驾驶罪
以下五种情况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之行为:
首先,若公诉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以证实在抽血现场对血液样本进行了及时封存以及编写了具有唯一性标识的证据,进而无法确定送至检测机构的血液样本系被告人所有,那么由于证据不足,该行为将被判定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在送检过程中,无论是时间选择还是期限设定,亦或是操作流程都未遵循《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而导致检验结果无效,同样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再者,若饮酒者在休息一夜之后,第二天在交警的指挥下进行车辆移动,这种情况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特征,因此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此外,若醉酒者在机动车内熟睡,但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酒后驾驶,同时也无法排除他人驾驶车辆的可能性,那么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该行为将被判定为无罪;
最后,如果鉴定检验报告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与相关专业规范不符,那么这份报告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终导致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往往可以视为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1)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严格遵循相关司法标准无法被定性为犯罪行为;(2)该种犯罪行为产生迄今为止已超过法律所设定的追诉时效期限;(3)罪犯通过特殊赦免法案途径获得相应的免于刑罚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