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是调解还是起诉好
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更倾向于寻求庭外和解的途径。和解乃是指涉事方与保险公司通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对于理赔保险金数额的共识。相较而言,和解这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仅能够节省宝贵的时间成本,而且其高效性也使得它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且实用的纠纷解决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得以明确认定之后,应依照法定程序,首先由保险公司对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孝的赔付责任进行划定,对于理赔金额不足以支付受害人所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相应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囊括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于治疗与康复所需支出的适当开支,以及由于误工而导致收入减少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应对保险纷争之际,大多数情况下,各大保险公司都会倾向于采取庭外和解来化解矛盾。所谓和解,其实就是保险公司与相关各方以和平、友善且相互尊重的原则进行磋商,进而共同自愿商定出赔偿金数额的整个过程。这一形式不仅仅具有极高的效率,可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解决争议,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助于节约双方的宝贵时间及经济成本。因此,毋庸置疑,和解已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处理保险纷争的首选手段之一,其实际效用及便捷程度也已得到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接受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