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江苏标准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所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在职员工而言,如果存在着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我们将认为他/她涉及到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经济犯罪行为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这种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其次,他/她需要挪用相当于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金额,并且这笔资金已经被他/她用于个人用途或者借给了他人,而且这个过程已经持续了超过3个月而没有归还给本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二
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
挪用公款罪在性质上被划分为职务类犯罪类别。特定的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不当行为,即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优势,对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转移、占有或借贷给外部人员,无论涉及的金额大小及尚未归还或归还未达到先前约定时间的具体情况如何,或虽然尚未超出三个月的期限限制,但涉及大量的金钱用于个人谋利活动或从事非法行为的,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刑罚;对于挪用金额数量巨大的犯罪者,或是在挪用公款后未能按照原计划及时返还的,则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司法制裁,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隶属于国有系列之下,且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范畴内履行公务的人员,如果同样发生了上述未经许可的挪用公款行为,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单独进行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国家颁布的《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在行使其职务权力过程中,若存在未经授权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并且涉及金额数量在10,000元到人民币30,000元之间,且逾期未予归还或是将此款项用于自身生活开支,或向他人借贷行为的发生,均将视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我们清晰地划定了挪用资金所涉及的经济犯罪界限,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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