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给予取保候审
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下,通常不适合提供取保候审相关待遇:首先,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处羁押之中,他们所面临的指控罪行属于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程度,并且在没有其他适当强制措施可用的情况下;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存在着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可能性;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性;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因犯罪而被定罪量刑,或者曾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提供其真实姓名和住址等个人信息,导致身份无法确认。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明确禁止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其中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情况不能刑事拘留
若无法满足刑事拘留所需特定条件,则法律通常不可对此类行为予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乃一种针对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直接接手处理之案件,在侦办过程中,由于法定紧急状况出现而采取的暂时性剥夺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以下情况下,一般不宜采用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处置,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嫌犯有重大罪行,例如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且没有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可以替代;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存在潜在的逃跑风险;可能会对证据进行毁灭、篡改或者串通口供;曾有过前科或者多次犯罪记录;个人身份信息模糊不清,难以进行核实确认。此外,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禁止使用取保候审制度,那么也应当遵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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