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构成帮信罪
所谓“帮信罪”,亦称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和帮助的行为。为了准确界定此项罪名,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和帮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构成盗窃罪的基础
1、犯罪客体层面,本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层面,本罪在实践中表现为行为者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量较大或多次进行盗窃、入户行窃、携带着武器实施盗窃、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层面,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嫌疑人。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被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进行认定。如果涉及到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应当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帮信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分明知晓并了解到他人才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不法活动,但依然选择为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援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在详细解析这种罪行时需要从以下四个重要的维度来进行探讨:首先是参与主体,它既可以涉及到个体的自然人也能拓展至各种类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其次是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确的故意性与恶意性,即他们能否认清自己正在参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产生负罪感;第三点就是此类案件所涉及到的主要客体,那就是我国专属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最后一项则是案件具体实行过程中的客观状况反映,例如提供何种形式的技术支持以及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