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侵占罪会自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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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通常由公共检察机构提起公诉。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若侵占金额较小或被害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可依法向法院自诉。然而,自诉情况特殊,法律仍倾向于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因此,虽然存在自诉的可能性,但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多通过公诉程序追究。
职业侵占罪会自诉吗

一、职业侵占罪自诉

职务侵占犯罪,又称职务侵占罪。在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通常属于公共检察机构负责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类型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若侵占金额较低且未达到刑法设定的追诉规范要求,或者被害者能够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占行为,然而公安机关却未能对该案立案调查,在这种情况下,被害者有权依法自行向法院提出控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情况较为特别,针对这类事宜,法律仍然倾向于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自诉。"

二、职业侵占罪多少是数额较大

在我国刑法体系下,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中“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判定,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为六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主要是根据受贿罪贪污罪的相关规定,将其相应的数额标准作为参考,按照两倍或五倍的比例进行调整后得出的结果。

具体来说,如果贪污受贿的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则应被视为“数额较大”的情况。因此,在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数额较大”的起始点设定为六万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在涉及到职务侵占行为的情况下,尤其是犯罪数额较低或者由于被害者能够提供充足且有力的证据证明该项指控,导致公安机关未能立案调查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自行起诉。然而,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较为特殊,毕竟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依然更倾向于将职务侵占类犯罪归为公诉案件进行处置。故而尽管确实存在被害人自行起诉的可能性存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职务侵占罪更多地还是通过公诉程序来进行追责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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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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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土地是否可以构成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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