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该由谁签字确定
关于对嫌犯或被告实施保释待审的决定权,一般情况下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是审判机构行使。在满足特定的保释条件后,这些机构的主管领导将进行签字批准。
同时,被保释待审的当事人亦需亲自签署文件,以示其愿意遵守与保释待审相关的各项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该怎样才能无罪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极有可能获得无罪释放的可能性。这一情况主要发生在两个具体场景之中:
首先,当取保候审实施完毕后,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发现并无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嫌犯涉及到任何犯罪行为,因而不得已放弃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计划。在此情形之下,一年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嫌犯被解除取保候审的限制,其个人生活将不受任何影响,也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更不会留下任何不良的前科纪录,从而对自身以及子女未来的政治审核毫无影响。
其次,当嫌犯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时,公安机关完成了所有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然而,检察机关在仔细审查案情后,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嫌犯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即便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程序即告终止,与第一种情况相同,不会对嫌犯造成额外的负面影响。总而言之,尽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获得无罪释放的结果,但通常情况下获得缓刑判决并非难事。因此,当嫌犯面临拘留的困境时,应当立即寻求法律援助,以期能够顺利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案件的裁量权通常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执法机构。待证实满足保释条件之后,需经由上述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许可。同时,已获准许取保候审的人士亦须亲身签立相关文书,以保证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双方共同签署确认,以确保取保候审程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得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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