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又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该项罪名是指在明知他人有意识地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的前提下,为其违反法律法规的需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此类犯罪。因此,倘若知晓广告推广将被用于非法活动,而依然提供这类服务,便有可能触及到帮信罪的红线。
然而,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进行单纯的广告推广行为,则不属于违法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里的涉诈指的是什么
帮信案中涉及的诈骗罪意指在协助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并已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有人因帮信罪而寻求他人办理银行卡,但本人未直接参与其中,且在被捕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则针对这一情况,若其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万元,将面临刑事诉讼,并有可能被判处相应刑罚;反之,若其违法所得金额不足1万元,则可能不会被提起公诉,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若某人通过提供帮信行为获取的收益超过1万元,那么他/她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网络犯罪案件中,所涉的广告宣传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范畴,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其中关键因素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活动是否知情并提供实质性协助。倘若行为人明知他人借助信息网络进行违法活动却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技术支援等服务,并且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就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如果行为人对此毫不知情,仅仅是进行合法的广告推广服务,那么便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对于网络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广告宣传行为是否违法,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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