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指哪些人员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面向对象通常为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且不需立即进行拘留或逮捕处理的人士。该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主要适用于那些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时,对于那些因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其他人员,也可以依法适用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指的是什么证据
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提出异议,指出其证据并不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
2.向检察院提起逮捕请求之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并希望进行复议或复核;
3.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并希望进行复议或复核;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程序,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简称“保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针对那些虽涉嫌犯罪却无必要性立即采取拘禁或逮捕措施的人士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替代手段。它主要针对那些罪行较轻、预期审判结果也并不严重者,以及诸如身患重疾、正在怀孕或哺乳期之内的妇女等特定人群,并且在这些情况下,对他们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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