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女方没有工作孩子会判给谁
在处理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的案件时,作为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人民法院通常会本着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基本原则,审慎评估各种相关因素以及各方当事人所负的人身和财产责任,最终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在特定情况下,若女方是处于失业状态且收入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孩子由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往往更为显著。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关键点:对于尚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而言,他们的监护权一般应优先交与母亲来承担;
然而,如果母亲存在以下三种特殊状况中的任意一项,即当事人或其配偶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类型的严重疾病对孩子构成潜在威胁、在拥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未尽到足够职责或者由于其他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孩子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此时根据法律规定,父亲就可以提出要求孩子抚养权的变更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女方探视时间要求多久
关于探望权之行使时光,通常情况下,法庭将作出裁决,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在每月的特定星期或者双周内的某一具体日期享有探望之权力,亦有可能设定一至两天的探视期间。
然而,若另一方履行探望权利时对子女成长发育带来显著不利影响,或是年龄未满十周岁的儿童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另一方之探访,则有权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暂停该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以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解决涉及儿童抚养权的纷争时,法院将全面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以及各相关方面的实际情形,依法裁量并做出最为合理公正的决定。倘若女方处于失业状态并且其经济来源并不明确,那么男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将会相对较大。这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年龄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通常应由母亲进行抚养;然而,当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未能履行抚养责任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承担抚养义务时,父亲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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