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犯罪嫌疑人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必定会做出判决。因为认罪认罚具结书仅仅是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口头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任何案件的裁决,我们都必须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非单凭被告人的言语所能确定。当有效的定罪证据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而且要达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有罪的标准时,才能够判定其为罪犯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签认罪认罚是不是直接量刑了
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并不代表其量刑已经被确定下来,相反地,这是表示他应该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处罚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做出最终判决时,通常情况下都必须采纳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然而人民法院并不能直接依据此就做出判决。这是因为具结书仅仅是口头上的承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所有证据都真实可靠、事实清晰明确。唯有在证据充分,包括证人证言并且符合法定定罪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其存在犯罪或者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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