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竣工验收的商铺可以出租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经过竣工验收阶段的房产严禁进行出租行为。具体依据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如果出租方未能获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过程中并未遵循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那么其所签订的租约将被判定为无效。但是,倘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出租方向主管部门申请并成功获得了该类许可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通过,那么该租赁合同就会被法院视为有效合同。除此之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六条也明确指出,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文件以证明自身主体资格的;房屋本体存在违法建筑特征的;不满足安全、防火及抗震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或者还有法律、法规明令禁绝出租的其它情况。以上这些类型的房屋都是禁止对外出租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二、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视为竣工吗
在未经竣工验收阶段便已经入住某处房产的情况,通常并不表现为即使已进行了验收审查这一事实。为了确保住房的质量安全以及防护性功能达到标准,房产必须经过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竣工验收环节,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满足所有的竣工验收条件,如已获得房屋的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在房产销售的现行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明确要求房产必须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住户入住了该房产,就可以被视为已经通过了验收审查,因为这还需要经过严谨的检测程序来进行检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
其次,要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作为支撑;
第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也必须齐全;
第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需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都不得进行出租。此项规定的法理基础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即如果出租方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了该许可证中的相关规定,那么他们签订的租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如果出租方能够在一审之前成功地获取到许可证或者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那么他们之间的租赁协议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六条也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任何不能够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存在违法建筑特征、不符合安全标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法律明令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是严格禁止进行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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