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正式灭失后,债权人有权将企业法人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和出资人作为追索债务的当事人进行维权行动。考虑到相关行业的特性及规范性要求,我们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只要企业法人在解散并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并正式登记注销之前,均可视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处理纠纷事宜;
如若该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程序而直接注销的话,那么就只能由该企业法人的全体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担任案件当事人来解决纠纷问题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因此,企业注销后,债权人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追讨债务。
二、公司注销后法人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破产后,法人资格随即灭失,不再负有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曾在任职期间实施了对公司或债权人、股东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那么他们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当公司宣告注销之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该公司所有的股东、发起者以及出资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自企业解散开始至清算程序圆满结束之前,企业都可以作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参与到纠纷处理过程中来;然而,如果企业未经清算便擅自进行了注销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仅有股东、发起者或者出资者才有资格作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解决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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