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执行人被拘留满15日后,应即时解除监禁处罚;而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则有权力查封、扣押、冻结和拍卖被执行者须履行其法定责任的那部分资产。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其中的第244条明确规定,当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其应该承担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与变卖被执行人须履行其义务的那部分财产,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和其所供养亲人的生活必需品。采取以上措施时,人民法院必须事先做出秉公无私的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执行局拘留属于刑事拘留吗
1.拘留行为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拘留包括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等多种类型,这些拘留措施并非刑事处罚方式。
2.行政拘留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他们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有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因此通过行政拘留来进行惩戒,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3.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则是在防止罪犯继续实施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阻止其逃脱法律制裁或者防止其因恐惧犯罪事实被揭露而产生自杀倾向时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当被执行人在拘留期内圆满完成15个工作日之后,其监禁应当予以解除。在此期间之内,法庭有权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拍卖被执行人所必须承担的相应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进行兑现和履行,那么法院有权做出以上相关的强制性措施,但仍需保证被执行者及其所供养亲属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还需要预先对相关事项进行公正且合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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