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这是可行的。当从监视居住的状态转为取保候审时,首要满足的条件便是取保候审所必须的条件,其次则是不能再符合进行监视居住的那些情况。只有当上述两个条件都得到了有效满足之后,才可以依法将其义务变更。
另外,我们应当明白的是,由于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状况均有所差异,因此所执行的强制性措施也必然随之改变。在众多的强制措施之中,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皆归类于其中,且它们之间的变换应用也是允许的。简单而言,监视居住相比取保候审而言,其严重性更高,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被实施更加严格的监控和限制。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之下,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不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威胁,那么便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变成刑事拘留怎么处理
当监控居住的状态被改变成为刑事拘留这一更为严重的强制措施时,往往预示着案件侦破工作中出现了新的疑点和线索,显示出原本的嫌疑人极有可能会选择逃逸、毁损关键证据或展开进一步的不法活动。在这样的情形下,负责调查该案的公安机关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严格履行拘留手续,同时将涉案人士移送到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在此过程中,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或者其聘请的律师应当尽可能地迅速掌握变更拘留措施的具体原因,并且他们也拥有合法权利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的确,这种方案在实践操作上具有完全可行性。将监视居住状态转变为取保候审的形式,需要其符合严格的取保候审标准,并同时其不再满足于监视居住的实际状况。对于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其所需采取的强制措施都会有所变动。相比之下,监视居住的执行力度明显高于取保候审,然而在符合取保候审各项标准且不能够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斟酌选择使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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