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瓶车载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驾驶自行车的成年人仅可在配置有专门固定椅座的情况下搭载一位年幼的孩童(小于或等于12岁),且不可更高龄的人士搭乘;
然而,未满法定年龄的少年儿童是严禁骑车载人的;而针对实际使用中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类型,是严格禁止其进行载客使用的;相对来说,动力摩托车则只允许搭载一位成年乘客。在此基础上,考察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电动车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在市区内的道路环境中有可能搭载一位12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其他公路而言,无论搭载何人均不应该超出一人之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二、电瓶车载人被撞有没有责任
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遭机动车辆碰撞时,一般情况下驾驶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及其影响、过错大小,判定各方所负责任的大小。关于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由交管部门按照特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仅允许携带一名年龄不满十二周岁陪同乘骑自行车出行,即不允许轿载年长者或更高级别的成人;而对于尚未达到合法驾驶年龄要求的青少年,他们同样被禁止承载他人进行车辆驾驶活动;此外,电动轻型摩托车被严格明确禁止从事客运服务;而对于动力摩托车则仅限于一名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乘客乘坐。在市区道路上,经过充分安全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成年人可以携带一名尚在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共同骑行自行车,但在其他类型的公路上,则必须严格遵守单人骑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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