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前支付彩礼致使男方经济状况恶化;或是尽管二人已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过,那么在提出离婚之时,男方有权索回彩礼。相反地,倘若无需归还,首要问题便是识别该笔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抑或仅仅是一方单独持有的。如果彩礼源于女方在婚前所获赠予,或者它虽然出自婚后却得到赠与人明确承诺仅赠予女方的话,那麼,这部分彩礼将被视为女方的私人财物,离婚之时将全然归属女方,而不会被纳入财产分割之列。但倘若彩礼是在婚后获得的,只需确认赠与人未曾明确表明仅赠与某一方,就意味着这份彩礼理应被视作夫妻共同之财,此时,二位的离婚事宜中的财产分配,须通过双方自主协商决定,如有分歧,由法庭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彩礼钱法律是如何规定的2024
当被请求一方返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的彩礼时,若经查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明确支持:首项为双方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是在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后,却未能真正共同生活;
再者便是婚前彩礼支付行为使得给予金钱的一方生活陷入了困顿现象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婚姻仪式之前,男方因支付高昂的聘金而陷入经济困境或者结婚后并未能与女方共享家庭生活,在此情况下,男方有权对这笔聘金要求收回。然而,关于聘金是否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其具体来源以及赠与者的真实意图来进行判断。在婚礼前就已经赠送给女方的彩礼或者是在结婚之后明确表示只赠送给女方的聘金,都应被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得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然而,若是在婚后收到的且赠与者并没有明确表示只赠送给某位家庭成员的聘金,则应当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需通过相互协商以确定这部分财产的分配方式,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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