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案件,应由最初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然而,如果经过了复议程序,亦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对于那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合法实体,均有权选择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倘若对于复议结果不满意,仍可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若对于行政复议结果感到不满,您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您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仍然存在异议,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款,向上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唯需注意的是,如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性,则不在此限内。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如发生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应由做出行政行为之行政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然而若该行政行为已进入复议程序,则复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法院亦具有管辖权。关于涉及法院受理权限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应的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对此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他们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