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期限为七日之内的情况下,是可以暂时停止执行该处罚的,但这并非通常所理解的“保释”概念。当公安部门经判断认为暂停执行行政拘留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被罚者或其近亲可以提供相关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天行政拘留二百元的固定额度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在此种情形下,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将会立即得到延缓实施。如果被罚者对于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且选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话,他们同样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
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拘留所7天是刑事拘留吗
这是一项属于行政拘留范畴的惩罚措施,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落在10日内,情节严重者则不超过15天。与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相比较而言,行政拘留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特指公安机关)依据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对触犯行政规范的人员短期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实施行政拘留的七日内,可以允许暂停执行,而不是我们常说的“取保候审”概念。当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暂停执行将不对社会治安以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担保人进行担保,或者按照每日两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在此种情形下,行政拘留的决定将会暂时停止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该决定持有异议,并且提出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同样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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