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视涉案具体罪名及其犯罪情节而定。在此情况下,认罪认罚仅可作为减轻量刑的参考因素之一,甚至未必能被视为关键性情节。最终的判决结果,仍将取决于犯罪类型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这一严重罪行,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也无法获得缓刑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签认罪认罚是不是直接量刑了
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并不代表其量刑已经被确定下来,相反地,这是表示他应该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处罚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做出最终判决时,通常情况下都必须采纳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在处理任何案件时,我们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罪行及其相应的犯罪情节进行判断与裁决。而对于是否认罪以及认罚,仅仅是作为衡量其身处量刑所应考虑的诸多因素中的一种,而非作为决定性条件或者唯一至关重要的参考指标。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取决于犯罪行为的种类以及情节恶劣的程度。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即便罪犯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鉴于其犯罪性质及严重程度,也可能无法得到缓刑的宽大处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