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执行局可以跨县执行吗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跨辖区案件执行事宜所设定的两种基本方式,一为异地直接执行,二为委派执行。如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实施要求,主要推荐采取委派执行的手段,而非异地直接执行。并且,对于那些被执行人和其财产所在地处于本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内,但需要跨越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进行执行的案件,同样应以委派执行为主。
此外,对于存在特殊情况且无需委派执行的案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二、法院执行局的职责是什么
人民法院的执行局一般履行并承担以下关键职责与功能: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民事裁判及刑事裁定书之规定来具体执行财产部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具有公信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对各种形式的执行异议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等事项进行严谨且细致的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跨管辖地区的案件执行权力,可实施异地直接执行或委托执行这两种实现路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指导方针,我们向您全面推荐采用委托执行的办法,尤其适用于被执行人与涉案财产均位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但需要跨越不同法院辖区进行执行的案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执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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