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应当多久告知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特定人员实施拘留时,必须于拘留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人员的亲属。唯当出现无法通知或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行等通知易致侦查受阻的特殊情况时,方可免除此项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应该几天
刑事拘留的法律框架内的最长期限一般设置在37天之内。其中,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具有最长可达30天的拘留权限,而由检察机关批准进行逮捕程序之后尚有额外的7天待定时间。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必须经历完整的37天流程,实际的拘留期限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侦查工作的需求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为了确保特定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实施拘留的权力。然而,在执行这一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的亲属发出书面通知。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无法通知到相关亲属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行等可能导致侦查工作受到阻碍的特殊情形,才可以豁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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