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相关法规条文规定,实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须依法经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确认或是人民法院裁定许可,且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工作。当公安机关侦办终结案件之时,应确保犯罪事实明确无误,相关证据确凿且充实,同时编制出全面详实的起诉意向书,连同所有案卷资料、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策;此外,还需将案件移送情况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知晓。若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则应对此予以详细记录,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向书中明确记载相关情况。刑事拘留与逮捕在法律程序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刑事拘留往往在紧急状况下,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强制措施。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需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如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便需严格执行逮捕命令。在实践操作中,罪名的确立与变更可能涉及到侦查阶段的证据搜集与审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审核。倘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或事实,有可能导致罪名发生变化。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需重新收集证据,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亦会对案件进行重新评估。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与逮捕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逮捕行为需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罪名的确立与变更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程序进行合理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跟谁关在一起
在通常情况下,实施刑事拘留行动的人员将会被安置在本地的看守所中进行关押监护。刑事拘留也常被称为先行拘留,这是由公安部门对那些应当依法逮捕的现行犯罪者或严重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紧急状况下,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将其收押在看守所内进行监管。在刑事拘留期间,除了委托的律师可以进行探访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进行探视,但是可以为他们送去必要的生活用品以及生活费用。亲属们则需要等待案件的判决结果正式生效之后,才能够进行探视。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并进行羁押的那一刻起,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而自从立案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便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代理他们进行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名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详细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我国境内,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逮捕行为时必须遵守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并且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在案件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提交详细的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的案卷资料,以供其进行审查。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紧急情况下防止嫌犯逃避侦查的临时性措施,在使用过后需要及时申请逮捕。而关于罪名的确立与变更问题,这涉及到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则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重新收集和评估。总而言之,逮捕行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而拘留则属于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至于罪名的确定则要根据程序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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