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队可以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院、检察以及公安机关均具有权利针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然而,此款法律条例并未明确限定交通警察部门作为特定机构不得采取此类措施。因此,在交通警察部门所负责处理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上述条款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交通警察部门便可依法行使取保候审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交警队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吗
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交警部门并没有权限私自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实际上,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应当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这三个主要司法机构来行使批准权,而并非交警部门。假如我们需要撤销已经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些具有批准权的司法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或者新出现的证据材料来进行决策。举例来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就有可能被依法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相关规定,三方团体,即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对具备合适资格要求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实施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法律条例并未明文规定交通警察部门为限制使用这类措施的特殊行政机构。因此,当由交通警察部门负责处理的案件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上述条款所描述的任一情形时,交通警察部门便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取保候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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