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队可以取保候审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相应司法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场合之下具有实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权限。尽管此条款未能明确揭示出交警部门是否具备此类权力,然而,从该条款的主旨来看,若交警部门所负责处理的案件涉及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那么作为公安机关的分支机构,交警部门理应拥有按照该条款的具体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利。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交警部门确实有可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者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交警队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吗
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交警部门并没有权限私自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实际上,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应当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这三个主要司法机构来行使批准权,而并非交警部门。假如我们需要撤销已经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些具有批准权的司法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或者新出现的证据材料来进行决策。举例来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就有可能被依法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约束下可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虽然该法规并没有直接明确赋予交警部门相应的权力,然而,鉴于交警部门乃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当有关案件涉及到相关事宜的时候,他们应当依法拥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案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权力。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许可的范畴之内,交警部门是具备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相应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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