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因此,若有人对刑事拘留的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刑事拘留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确实如此,刑事拘留与刑事处罚具有显著区别。仅当某人经由法庭判定其有罪且遭受了刑事处罚时,他/她的相关信息才会被记录于个人档案。如果未曾面临刑事处罚或定罪,仅仅是经历过刑事拘留的话,实际上还是可以申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从严谨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明确刑事拘留并非犯罪行为,因此即便当事人在公安机构留存有刑事拘留的历史记录,对于申请无犯罪证明的过程并不会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要知道,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而非实质性的惩罚。只要能够证实案件与被拘留者之间毫无关联,那么在证明文件中便不会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凡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以及其法律授权情况下的代理人、直系亲属等,均有权力向上诉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以此就已经公布且未经复议的案件作出的相应判决结果以及裁定施加影响。因此,如有任何人士对刑事拘留的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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