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民误以为自身遭受到不当的刑事拘留待遇时,应依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上一级责任部门提出申诉复议的要求。
倘若负责赔偿的有关部门未能在所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赔偿与否的正式答复,或是赔偿请求者对赔偿的形式、项目及金额持有不同意见,亦或赔偿责任部门作出拒绝赔偿的决定,那么赔偿请求者便可在三十天之内向上一级责任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若赔偿责任部门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者则有权向其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赔偿决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违规刑事拘留赔偿吗
在通常情况下,无法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存在拘留期限超出且被拘留者无辜的情形,则另当别论。
其次,若有关方面违反相关法规,擅自实施拘留行为,例如未按规定经过审批流程而自行做出决定,那么必然会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严格执行法定的审批手续之后,所采取的合法拘留措施,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即使前述所有步骤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但若拘留期限超过了常规的14天(特殊情况为37天),并且随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定无罪,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国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当公民认定其遭受了不当的刑事拘留,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倘若赔偿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给予回复,或者申请人对于赔偿方案存在异议,甚至是遭到拒绝赔偿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再次提交复议申请。如果赔偿机构属于法院系统,那么申请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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