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谅解书后取保候审流程有哪些
当在获取受害者的宽恕之书后,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大概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直系亲属或者律师都有权向司法部门,例如公安局或者检察院,甚至是法庭,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次,在申请过程中,必须向有关方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其中包含重要的要素——原谅书,以此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赢得受害者的谅解。之后,决定是否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机构——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将对收到的申请进行深入的审查,尤其要考虑申请人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所述的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必要条件。倘若经过裁决,认为被告人确实具备取保候审所需的条件,那么他们将会撰写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通知负责实施捕捉行动的公安局执行此项任务。在公安局实际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他们可能会要求被告人提供担保人和缴纳保证金。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收监就立刻回应,不能逃避调查等。一旦取保候审的期限到期,或者案件得出最后的结论,前来执行逮捕行动的公安局将会解除对案件的监视,并通知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得谅解书取保候审几率
是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并不能直接影响取保候审的实施进程。要想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出现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人员,都可以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程序,不仅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具体而详细的步骤,更是体现了对于人权保障以及司法公正之间的一种微妙的平衡姿态:首先,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有责任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必须附上受害人的宽恕申请书作为支持该请求的重要证据材料;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相关机构将会对该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认无误后才会作出相应的决策,如果该申请得到批准,接下来相关机构会依法出具批准的决定书并转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具体执行,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直到该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案件结束为止,最后由公安局自动解除对其行为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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