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若希望获得取保候审,其方式并不仅局限于使用保证人这一途径,同时也可以选择交纳保证金或以保证人与保证金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仅仅只能采取保证人的方式进行。基于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既包括保证人、保证金,亦包含保证人与保证金相结合等灵活的实施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只能律师申请吗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制度的执行方面,并不仅限于由律师来负责处理。实际上,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所谓的取保候审,其实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亦或是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可能涉及某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等,要求他们必须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作为担保,确保这些人员在接到传唤时能够随时到案接受调查。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甚至辩护人,都有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如果您的当事人期望得到取保候审的许可,他们可能会考虑使用保证人这唯一可行的途径,或者选择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将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以达到目的。然而,请您注意,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并没有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仅仅只能够通过保证人这一个方式得以实现。因此,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实现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性。除了传统的保证人方式以外,也可以选择采用保证金制度,甚至还可以选择把保证人和保证金组合运用作为一种新的实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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