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如若员工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正式判定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则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其之间的雇佣合同。众所周知,“取保候审”乃刑事审判程序中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倘若在这一阶段内,该名员工被正式判定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按照相关法规,用人单位便享有合法的权力来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要解除劳动关系仍需结合具体情况以及用人单位自身的决策进行综合考虑。若该名员工仅是因为涉嫌犯罪而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但尚未被正式判定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前述的法律条款或许并不适用于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取保候审会不会留案底
在法律制度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等同于留下案底记录。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取保候审的实行对于被采取者而言并无显著影响;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时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类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判定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那么他们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明文规定,倘若企业中的劳动者被判定为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而,在对劳动者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间内,他们还仅仅只是涉嫌犯有罪行,尚未得到正式的判决,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具体情況进行审慎的权衡和评估。如果这名劳动者已经被法院判处刑罚,那么按照相关法规,企业是完全合法且有资格对外宣告解除该项劳动合同的;但如果只是停留在涉嫌犯罪的阶段上,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更加缜密地做出决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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