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关几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之人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批。然而,如若出现特殊情况,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达一日至四日。此外,人民检察院也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到三十天再加上七天的审查批准时间,总计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关押在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将其送至看守所羁押,这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接受后续的侦查与审查工作。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遭遇到刑事拘留后,将被直接转移到其所在地区的看守所,以等候展开更为深入的调查与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部门依法拘留后,如确须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则必须于拘留期限届满前三个工作日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针对涉嫌流窜、多次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至最多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而当检察机关收到逮捕申请之后,将有七个工作日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刑事拘留的总时限可以达到三十七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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