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任何人若在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情节严重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因此,倘若有任何人士在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依然为其提供协助,那么此人很可能会遭受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明知认定怎么判
关于对此案中“帮信”(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中“明知”的判断,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看,“帮信”罪行中的“明知”应当属于概括性故意中的明知,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明确的认知,然而,这种行为具体构成何种罪名却并未做严格要求;
其次,从明知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认识,同时也是“帮信”罪行行为人的客观认知;
最后,从明知的程度来看,它必须是确定无疑的明知,倘若仅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怀疑或是模糊地知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便无法被认定为“帮信”罪行中的明知。因此,“帮信”罪行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必须是确定无疑的明知,或者说是高度可能性的明知。
关于“帮信”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第二,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故意的,这是因为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没有加以制止,反而为其提供了帮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然是故意的,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此罪;
第三,侵害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第四,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行为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详细规定,任何人如明确了解到他人正着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但仍然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同行动,并且行为恶劣程度达到一定级别的情况下,将被追究三至五年内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此外还须承担相应数额的罚金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任何知情人士如果在已知悉他人正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条件下,依然选择为其实施援助,那么就有极大的可能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