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第十八天怎么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在押的嫌犯,若认为其需要加以逮捕,必须在实施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机关进行申请审批;若是情况较为特殊,则可以适当将此期限延长一日至四日。关于那些流窜犯罪、屡次犯罪以及团体共同作案的重罪嫌疑人,其申请审批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批准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第十八天的计算,需视乎公安部门是否已向人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批准逮捕。若公安部门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已提出申请,那么第十八天很有可能正处于审查批准的期限之内。若公安部门因特殊原因而延长了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那么第十八天也可能处在延长的期限之中。若公安部门尚未提出申请审查批准,那么第十八天还未到达法定的审查批准期限。如需更为精确的分析,则需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拘留的起始日期、公安部门是否已提出申请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情况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第几次口供重要
关于刑事拘留期间需进行几次口供记录这一问题,其答案应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实际上,我国并未明确规定此方面的法定流程。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负责调查的侦查人员应先行询问对方是否曾触犯任何法律条款,给予其陈述有罪或无罪辩护的机会,接着再向其提问以获取关键信息和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逮捕的,通常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逮捕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四个工作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其逮捕申请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因此,如果我们以刑拘开始日期为起点,计算出的拘留期限为十八天的话,那么就需要关注公安机关是否已经提交了逮捕申请。如果是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的申请,那么很有可能还处在审查阶段;而如果是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申请时间的,亦有可能还在延长的期限之内。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并未能及时提交逮捕申请,那么就意味着尚未达到法定的期限要求。然而,想要更为准确地评估这一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和相关事实,例如拘留的起始日期、公安机关是否已经提交了逮捕申请、以及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的具体进展等方面的信息。以上就是我对此问题的详尽阐述与分析,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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