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反供怎么处理
针对取保候审之后出现翻供这一现象的处置策略,必须根据实际案情展开详细深入的分析。倘若此种行为发端于取保候审的执行过程中,并且其所陈述的内容牵涉到先前已经被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必须对相关的翻供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并依据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来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原有的强制措施。若由于翻供事件而致使案件需面临重新审查的局面,这便可能导致原先的公诉被推翻或起诉内容发生改变。但如若翻供内容远离了此前已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在翻供之后又有新的证据显示被取保候审者实际上并未犯下罪行,那么就应依照法律程序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并根据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要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保证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活动的合法性,同时也应及时解除那些不适当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后还会批捕人吗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被准许保释之后依然有可能针对当事人实施批准逮捕。
保释又称取保候审,是指经过侦查部门内部许可,要求嫌疑犯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签署具有担保履约性质的保证书,确保他们不会逃避司法追诉或干扰调查工作,并且在接到传唤时能够及时赶到指定地点参与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应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程度相对较轻、无需进行监禁和逮捕,但是需对其行动自由施加适当限制的被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是否会批捕当事人与当事人有没有获得取保没有必须联系,检察机关做出批捕的决定,应当是根据犯罪事实认定的结果,并不能因为取保就不予以批捕。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只是一种交纳一定的罚款来暂时获得自由的办法,并不代表犯罪行为的调查终结。
面对取保候审之后出现的翻供现象,其相应处理策略必须依据每宗案件的独特性质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如果这类翻供涉及到已经确定的指控犯罪事实,就需要展开更为深入的调查研究,有可能需要对当前的强制性措施进行适当的调整。当这种翻供导致了案件需要再次进行全面审查时,那么这可能会对原先公诉或起诉的相关内容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倘若此类翻供的内容并未触及到提出的指控事实,或者发现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此时就必须要严格地审查所有新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当解除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状态,并且根据最终的审查结果,再决定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保证各种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及时纠正不恰当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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