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是否合法
在涉及到租赁房装修问题的处理时,若承租人能征得出租方的同意进行装修的话,那么在租赁合同宣告无效之后,未与原住房建立固定联系的附属装饰装修部分,只要出租方愿意加以利用,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折合成现金,并归属于出租方名下;如果出租方不希望再行利用,则该部分装饰装修可以由承租人予以拆卸。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因为拆卸过程而对房屋产生了毁损现象,承租人有责任将其复原到原来状态。至于已经与原住房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装饰装修部分,如果出租方同意加以利用,同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折合成现金,并归属于出租方名下;反之,如果出租方不希望再行利用,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由于导致合同无效所带来的现值损失,并按各自的过失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否合法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处理事宜,若承租方在出租方许可之下进行了装饰装修工程,那么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尚未与不动产完全融为一体的装饰装修部分,只要出租方愿意继续使用,便可以考虑将其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出租方,并达成协议;
然而,如果出租方并不希望继续使用这些装饰装修物,则应该允许承租方有权利将其拆除。在此过程中,如因拆除行为而对房屋造成损害,承租方应承担修复责任,使之恢复至原始状态。对于已经与不动产紧密结合的装饰装修部分,如果出租方同意继续使用,同样可以考虑将其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出租方,并达成协议;但若出租方不希望继续使用,则应由双方共同根据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按比例分摊现有价值的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租约期间进行房屋内部装修时,承租人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许可。随着租期届满,对于那些非永久性的、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着装饰物,如果出租方愿意接纳,那么承租人可以将其折算成现金支付给房东;反之,若出租方不愿接受,承租人有权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如有任何损坏,应负责修复)。至于那些紧密相连的部分,如果出租方选择使用,则由承租人将其折算为现金;若未被使用,则双方共同承担由于合同无效所导致的现有价值损失,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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