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聊天记录被老婆乱发犯法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通常以其合法性为前提条件,同时隐私内容不能对社会公益造成损害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法律并未将隐私权保护设定为绝对化和无条件的权利,而是设立了特定的界限与限制。因此,并非所有宣称为“隐私”或“个人事务”的信息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聊天记录和语音能否作为借款证据
语音可以作为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之一,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向法庭提供声音录制的原始载体以便进行调查和验证。当事人如果想将录有音像资料的录音带或录像带作为呈堂证供,那么他们必须确保这些工具本身就是存储这些音像资料的原始载体。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需要对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及可靠性,他们会向被调查者提出索要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其基础设定在于合法性原则,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则是有条件性的,前提是不得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隐私权并非是一种绝对权利,其所能得到的保护范围会受到一些特定规则的限制,并不是所有被个人宣称为“隐私”的信息都会受到法律强制力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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