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伪造劳务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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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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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结:判定虚假合同需关注诱骗手段(如高额回馈)、非实主体(空壳公司或个体户)、苛刻条款(针对新客户)及利用亲密关系的欺骗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源于不实诚意,真实法律行为则按法规处理。
如何识别伪造劳务合同

一、如何识别伪造劳务合同

在对虚假合同进行严谨判定时,涉及多个关键要素:首先,可能存在合同当事人通过高额回馈、优质优惠等方式诱导另一方签订合同,或者故意夸大优厚条件,试图掩盖其真实意图;其次,合同主体经常以空壳公司或个体户为主体;再次,合同条款可能极端苛刻,甚至签约地选在遥远之地,而且通常针对的是新客户;最后,某些行为人可能会借助亲属朋友之间的亲密关系来欺骗他人。必须明确指出,任何基于不实诚意表达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而隐藏于其后的真实法律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明确指出,基于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背后的真实法律行为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如何识别房子销售欺诈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多种可能构成欺诈的行为,以下列举其中的几种具体情形:

首先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及对事实的任何掩饰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类欺诈行为;

其次是蓄意隐藏所出售房屋已被抵押这一关键事实;

此外,故意避而不谈所售房屋已然被出售予第三方,或者已成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实际状况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述而言,要辨别假冒伪劣合同,需要重点关注其诱导性手法(如给予高额回报等)、虚假实体(如空壳公司或者个体经营业者)、苛刻条款(尤其是对新客户的规定)以及利用亲缘关系进行欺诈等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归咎于缺乏真诚和诚信,而真实的法律操作应依照相关法规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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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朋友,你要问这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伪的识别问题,我认为这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儿。因为,交警在制作简易程序的责任认定书的流程,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十六条就作出了规定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籂讥焚客莳九锋循福末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因此,要想求证这份认定书的真伪,只要是认真对这份法律文书进行辨别,或是找到此案的主办警官进行调查即可。
伪造证据罪的辩护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l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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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的区别
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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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离婚伪造债务怎样判刑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如何证明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
当事人伪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中一种,在诉讼过程中当被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这样一来,对受害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应对虚假债务的几种方法:
(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2)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3)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
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4)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二、离婚时法院怎样处理伪造债务
离婚时伪造债务以便侵占到财产是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碰到此类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中的法律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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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与伪造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虚开与伪造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概念。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2.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3.对其他人的影响。《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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