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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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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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全资子公司与分公司设立方式和权利义务大不相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则拥有独立法人地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不同。设立分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执照。分公司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参与民事诉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一、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全资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存在着设立方式及权利义务方面的显著差异。分公司并未获得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则享有自主的法人地位,换言之,便是两者依据法律规定,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呈现出明显不同的水平。当需要设立分公司时,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领相关登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以确保合法性。尽管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仍可被视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拥有独立的民事诉讼资格,仅仅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时,需由总公司代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公司和母公司可以进行劳务派遣

此种情形,确实是可以进行派遣安排的。当总部将其员工调遣至子公司时,这种行为实质上属于对原劳动合同内容做出变更的过程。因此,总部须与员工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以确保按照修订后的补充协议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公司组织结构中,全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立途径以及所享有的权力义务存在着显著差异。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则拥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地位。此外,成立分公司还需要向当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并获得营业执照。尽管分公司无法像子公司那样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各类民事诉讼活动,且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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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划分依据不同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从属关系,分公司之间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2、法人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3、责任不同:子公司各自负责债务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负责债务关系。4、表现形式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分公司冠以总公司名称,无自己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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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在上学,利用闲暇时间去学校的图书馆工作做非全日制工人,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提供非全日工时劳动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较,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如下特征:
  
(一)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首要区别是工作时间的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为:“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相比不具有排他性。《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从合同订立形式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双倍罚则”。《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同于《意见》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四)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非全日制员工即使发生工伤或怀孕等法律禁止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终止用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一般也是按月计薪。  
  
(七)社会保险缴纳上,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一般只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他各项社会保险费,都由劳动者自己以个人身份缴纳。当然,在制定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时,考虑了其他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职工在其他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该单位可不再为其参保。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和相关义务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负责。非全日制工伤职工在原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发生工伤时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否则,须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而全日制用工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怎样才能区分保全和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全和冻结的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是保全的方法之一。 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申请财产保全多久冻结银行卡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必须作出决定;情况不紧急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冻结决定。 人民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冻结银行账户有期限为6个月,可以再延长3个月,也就是最长是9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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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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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和诉后保全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车库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 申请车库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书和财产证明,比如车库归属证明、房产证、银行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且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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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申请的条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财产保全债权人只向债务人提出申请,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
第三人提出申请。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三,保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而合同保全的措施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所谓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的行为。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财产保全,是程序法中制度,适用的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必须依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适用的是实体法《合同法》,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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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房屋的保全是否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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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全和抵押的区别,房产保全与抵押的区别知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保全和抵押如何分配 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拥有抵押物权的情况下,对保全的房产进行拍卖的,所得的拍卖款应该首先实现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二、查封、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原则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这样,对企业法人的执行,在其财产可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时,贯彻优先原则,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来阻滞执行,以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平等救济的机会。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时,原则上坚持优先原则,但是当该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查封、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由此可见,现行司法解释对多个债权执行的一般原则仍然是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对查封、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定,只是对一般原则的补充,查封、扣押优先权的适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局限性十分明显,司法执行实践中能够符合上述条件而适用查封、扣押优先权的案件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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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全和冻结的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是保全的方法之一。 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申请财产保全多久冻结银行卡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必须作出决定;情况不紧急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冻结决定。 人民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冻结银行账户有期限为6个月,可以再延长3个月,也就是最长是9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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