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的开庭过程如下: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事宜,须根据法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实体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若当事人并无提供进一步的新证据或反驳理由,或者合议庭判断无需再次开庭审理,亦可直接予以裁判处理。
同时,还需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评估。法院对待上诉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以下时间规定:自接到上诉状之日起,需于三个月之内给出最终结论性的判决结果。如遇特殊情形需延期审理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批许可;若上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亦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审理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当行政诉讼进入二审阶段并需要进行法庭审理时,法院将组建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开展实质性的案件审查工作。若在此过程中未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有力的反驳理由,则可以直接做出裁判。同时,对于原审判决、裁定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合议庭也会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作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批准方可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亦遵循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