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误工费赔偿之诉状撰写的详细规范如下所示:
首先,必须列明原告以及被告双方各自的身份信息资料;接下来,需明确详述本案中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用作为赔偿的具体诉讼请求,同时说明相关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以及具体理由等事宜,并提供支撑素材以证明上述主张的真实性及合理合法性,确保采集到的证据真实可靠且具有说服力,此外需注明相关证据及其出证方。
再者,除了以上三点内容外,还需在诉状结尾处记录向受理法院递交该诉状的具体日期。
最后,列明所有索赔项目及预计金额的详细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误工费的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乃是基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和收入情况所做出的判断与认定。以下是主要的计算依据:
1.若受害人具备固定收入,则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损的收入数额来进行计算;
2.在受害者无法提供固定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可依照其最近三年内全年的平均收入作为依据进行计算;
3.倘若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数据,亦可参照向该案件执诉法院所在地同业或近似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数予以计算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撰写误工费用赔偿诉讼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下几个要素:原告和被告具体的身份证件信息;明确无误的误工费用赔偿请求;详尽的事实依据以及充足的理由陈述;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其出具方。同时,诉讼书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具备足够的说服力。最后,务必在结尾处注明提交日期,并详细列举所有索赔项目以及预期的赔偿金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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