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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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丈夫离世后,夫妻共有财产中妻子的部分归其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由配偶、父母及子女等第一顺位继承人分配。婚姻关系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继承所得财产不受此限。
丈夫死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丈夫死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当丈夫不幸离世,其与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妻子的那部分将作为她的个人财产予以保留;剩余的部分则应被视作丈夫的遗产,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同进行分配。在这一过程中,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只要这些第一顺位继承人仍然存在,那么便无人能够取得遗产份额。

此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必须由他们两人共同拥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其继承所得财产不受本条款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丈夫死后妻子继承房子要交税吗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赠与行为产生的房地产所有权变动,业主无需承担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然而,仍需支付约为总价值百分之四的契税以及办理其他法定手续所需支付的手续费、证件制作费等等。在传承方面,若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房地产权益,我国目前尚未实行遗产税制,因此在此阶段无须缴纳此项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在丈夫去世之后,遗产中的妻子权益归属由本人自主决定,将不会受到任何干涉。而对剩余部分的处置,则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流程,遵照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协商、公平公正地进行分配。在此过程中,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工资收入、奖金收益,乃至知识产权等各项收益都应当被视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继承而来的财产并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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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针对夫妻共有私房的特点,分割时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一,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

二,折价分割。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职工采取优惠售房政策,根据工资、职务、级别、实际居住年限等确定优惠标准发售房屋。这类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屋,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一般来说,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房产权。因此,除非优惠售房单位同意,一般将房屋产权确定给该单位职工享有,由获得产权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二,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基于优惠房屋的优惠性,购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如果以原购房价作价补偿进行分割,对于未获得产权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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