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问题时,当事人应对其所持有的房地产因具体情况而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
首先,对于子女尚未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若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或为其支付房款中的一部分,那么此时的房源或缴纳的款项应当被确认为父母所对自己孩子单方面的赠与关系,并不包含子女婚后的配偶在内。这样的情况之下,此块房源或缴付的款项就属于子女婚姻前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参与到离婚诉讼当中的共有财产划分。
然而,若父母在子女结婚前购买房产或为子女支付房款的过程中明确表达此项交易行为是为了他们儿子及子女的配偶两人,那么这就等同于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双方向赠与行为,因此,这块房产或缴付的款项就会被视作夫妇之间的共有资产,并在离婚事件中作为共有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其次,对于已经结婚的子女来说,如果在婚姻生活中,他们的父母仍然在为他们购置房产或者为他们支付房款中的一部分,那么在子女面临离婚压力时,这样的房产或款项也将被视为他们父母送给他们和配偶二人的赠予礼物,列为夫妇之间的共有财产,需要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公平的分割。但是,同样地,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其购置房产或支付房款,他们明确表达这个项目仅仅是针对某一个子女进行,那么这样的房产或款项就可界定为仅属于被赠予那个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妇共同拥有的共有资产,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房产或款项在离婚之际无需纳入共同财产范围,避免对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父母给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父母对子女所作出的财产赠予并不必然被判定为属于夫妇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了不动产并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且登记在出资者子女个人名下时,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是单方面对自身子女的赠与行为,因此该不动产应该被确认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单独所有财产。
然而,如果对于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无法明确界定到底是其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妇双方共同拥有,又或者是没有明显显示出此份赠与是专属于某一方子女的话,那么该不动产很可能将被判断为属于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我们面临离婚诉讼的抉择时,关于房地产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首先,假设在子女婚前,其父母购买了房产或者向开发商支付了部分房款,并且表示出明确的意愿,仅仅将此房产或付款赠与自己的子女。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该房地产或钱款属于子女个人私有财产,不会被列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相比较而言,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父母在此购房或付款行为中仅有意向赠与其中一个子女的话,那么这处房产或资金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在婚姻破裂之时,也应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至于结婚之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的父母所购买的房产或支付相应的款项,除非有充分的法律文件或书面证明明确表示这只是单方面赠与子女一方的礼物,否则这些房地产或资金必须被视作是夫妻共有的财产,理应在离婚的时候进行详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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