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程序:在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获得施行之后,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判决履行相关责任,另一方向有权审理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关于强制执行的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一份具体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3)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始暨副本各一份;
(4)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其详细地址、对外联络方式等相关信息的详细清单。
2、法院处理:
同时,应满足上述5项基本条件,法院才会根据法定程序予以正式受理强制执行请求;
然而,如果相应文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内容或申请执行人并非法律文书所明确赋予的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等情形下,法院则不能接受该请求。
3、申请复议:
(1)如各方当事人、相关利益方人士对于裁判结果存在异议,可从裁决下达之日起的第十天起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进行申诉;
(2)至于法院方面,自收到申请执行法令之次日起超过六个月经年仍未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向更高层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
(3)修改对法律法规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正式通知司法原审法院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完成执行事项,或者决定由上级法院进行直接执行或者指令下级法院执行。
4、执行通知的发行:
(1)执行员在接获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之后,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寄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责任,逾期不予实行者,将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执行;
(2)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及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在此种情况下有权立即采取强制性执行行动。
5、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所有执行工作均承担其相关职责时,执行员须公开身份,以示公正。执行结束后,应对整个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请与会各方代表签字以示确认或盖章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二审胜诉后多久下判决书
二审宣告结束之后,若是采取的当庭审判方式,则审判结果将会在公告公布之日起的五日之内发送至当事人手中。而如若选择的是定期审判的形式,那么审判结果将会在立刻发布给当事人知晓。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接受并审理上诉以及抗诉案件时,必须确保在二个月内完成所有审判工作。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牵涉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内的特殊情况而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依法做出相关决议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审判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时,需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详细线索等资料。法院会对上述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若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将有权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反之,则依法予以立案受理。若当事人对该裁决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执行员在接收到执行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如逾期未予执行,则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必须公开自己的身份信息,执行工作结束后,需要以书面形式记录执行情况,并要求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