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若双方当事人对于管辖问题已达成专属协议,则应当遵照该协议履行;若并未专属约定,鉴于民间借贷乃是借款合同之范畴,此类纠纷正是合同纠纷的一类,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关于合同纠纷所致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址或合同履行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权管理。具体而言,借款合同为双务性质,其标的物主要表现为货币,故贷款方和借款方皆需遵守相应合同约定,分别承担债权贷出款项和债务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而无论是贷款方还是借款方所在地,均为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场所。遵循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贷款方应先行完成借款划拨工作,从而切实履行其所应当承受的义务。以此考虑,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否则确定贷款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首先依循约定方式确认管辖权问题,若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贷方可在其当前所在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间借贷涉嫌诈骗吗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即民间借贷并非属于犯罪行为,它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而非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正式授权并开设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从事的此类活动。换句话说,其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交由民事法律加以调节和规制,因此也就无法产生刑事责任。然而,诈骗罪则不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定义是指拥有非法占有目的者,通过虚构事实或是掩盖真实情况的欺诈手法,从他人手中获得了数量较为庞大的公私财产。在此过程中,欺诈行为构成对他人对于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当行使的侵害。与民间借贷相比,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取得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指行为人试图透过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行使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乃至处分权,从而侵犯了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权利。在这种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以虚假的理由或者故意掩盖真相来蒙蔽受害人,诱使他们给予大量的金钱,而且借款金额普遍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如果存在专属协议,那么应依据该协议进行判决;若没有签订此类协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审理将归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于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因此贷款方及借款方所在地皆可以视作履行该合同义务的场所。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贷款方所在地往往会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在此情况下,借贷双方都有权选择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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