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有贷款房产如何处理
关于贷款房屋在离婚分割中的问题,具体分配方式如下所述:
(1)若该房屋在婚姻缔结之前业已被某一方通过贷款方式购置且产权登记仅为其个人名下,然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还款责任,那么在面临离婚抉择之际,此房产应当毫无争议地归属购得一方,同时应向另一方就其先前承担的房贷部分给予相应补偿;
(2)如若该房屋并非在婚前购置,而是在婚后双方共同以贷款方式购置的话,无疑它将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当婚姻不幸走向尽头时,双方有权公平平等地分割房产;
(3)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亦可先行自愿协商房产处置事宜,倘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法院作出裁决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有房贷的房子归一方怎么办
当夫妻二人离婚并决定将房产归属某一方时,若该房产尚有未偿还的贷款,此刻是无法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的。这是因为房产的所有权仍处于银行的抵押状态下,因此无法进行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
然而,双方当事人皆可寻找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当前市场状况对房产进行全面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之后,可向选择放弃房产的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从而再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继续承担剩余欠款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涉及到离婚问题时,有关贷款房屋如何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的解析:首先,如若在婚前有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并购买了房屋,即便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还款责任,那么该房产仍然属于购房者所有,但需要对其配偶所付出的共同还贷部分给予公平公正的经济补偿;反之,如果是婚后夫妇双方共同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并购得的房子,那么这将被视为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应依据法律规定采用均等原则来进行分割。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妇双方可以先行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如果经过努力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必须寻求法院的裁决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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